一、参保资助政策
2020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250元,政府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全额资助25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额资助120元
二、待遇保障政策
(一)门诊待遇(建档立卡贫国人口与苷通群众同等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符合规定并进入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政策如下:
区域 |
医疗机构等级 |
年度累计起付线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备注 |
区(县)内 |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
0 |
80% |
医疗机构级别是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执业登记注册批复或医院等级评审认定文件。未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0 |
70% | ||
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
50 |
50% |
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元。
2. 慢性病门诊待遇:
(1)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糖尿病(1型、2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的参保人员,其支付标准按《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19〕54号)文件规定执行。
(2)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年度封顶线4000元。
3.特殊病门诊待遇: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罕见病等特殊病种,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5%,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6万元。
(二)住院报销(建档立卡贫人口享受三重医疗综合保障)
1.医保报销范围
医保只报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含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产生的纳入医保诊疗项目和医保药品目录、耗材目录等政策范围内费用:其中,甲类药品100%报销,乙类药品90%报销
2、三重综合保障
第一重:基本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普通群众同等待遇)
(1)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政策执行。
类别 |
级别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线(元) (元/次) |
基金可支付比例 |
备注 | |
统筹区域内 |
县内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50 |
90% |
医疗机构级别是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执业登记注册批复或医院等级评审认定文件。未明确等级标准的医疗机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 |
一级 |
400 |
80% |
||||
二级 |
400 |
75% |
||||
三级 |
400 |
70% |
||||
市级 |
二级 |
600 |
65% |
|||
三级 |
800 |
65% |
经转诊 | |||
1000 |
30% |
未经转诊 | ||||
统筹区域外 |
省级 |
二级 |
1200 |
55% |
经转诊 | |
三级 |
1500 |
55% | ||||
省内跨市州 |
一级(乡级) |
500 |
65% | |||
二级(县级) |
1200 |
60% | ||||
三级(市级) |
1500 |
55% | ||||
省外 |
一级 |
500 |
60% | |||
二级 |
1200 |
55% | ||||
三级 |
1500 |
50% | ||||
省级、省内跨市州、省外 |
2000 |
30% |
未经转诊 |
(2)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含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3)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
①参保人员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外住院的,需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办理系统转诊登记。
②急危重症病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行电话备案。因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报案的视为转诊备案。
③参保人员长期在统筹区外居住的,应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按照转诊转院政策执行。未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登记的,按未经转诊到统筹区外政策执行。
④患者患同一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需多次住院的,一年度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第二重: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倾斜)
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9%。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累计起付标准为9000元。参保人员因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基础上降低50%,各档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为: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4500元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报销65%;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报销70%;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0000元以上报销75%。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第三重: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倾斜)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报销70%,年报销限额5万元。
三、医保服务
(-)市内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接报
建档立卡贫困人在州内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时实行“一站式”结报,只需要支付个人自己需要承担部分
(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要到当地医保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州外定点医院住院,其医疗救助费用需要患者或家属到当地医保部门办理。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持以下报销资料:出院发票、费用清单、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人社服务中心“一窗式”办理,费用“一站式”结算。
咨询电话:0856-3222059、0856-4167893、0856-4166207(玉屏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根据《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我县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我县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女职工,自2012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待遇标准
具体待遇标准为: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注: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失业女性人员由人社部门发放失业金,如本人工资或失业金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保部门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申报时限
由用人单位自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参保地医保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
县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二股:0856-4167892
玉屏侗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县医疗保障局刘成 3222059)
一、办理部门:
县残联康复股
二、办理要求:
1、资助对象: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2、资助标准及发放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每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资助。以残疾大学新生本人银行帐号形式发放,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2、办理时间: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提出申请,每年12月底发放完毕。
3、发放结果:发放对象以录入中残联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系统中的名单为准,发放后需进该系统点击确认发放。
三、申请材料:
1、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大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持相关申请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县政务中心大厅残联窗口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贵州省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审核:县残联派驻政务大厅人员初审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登记,于每年9月5日前将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残联康复股,县残联康复股在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报领导签批后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报市残联。
3、每年9月25日前将资助名单录入中残联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金系统,待省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发放补助金。
四、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一、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三、怎样才能申报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答:①危房户提出申请;②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④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⑤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四、农村危房等级如何划分?
答: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五、农村危房改造4类重点对象有哪些?
答:4类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资金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资金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资金1万元/户;其他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结合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10+N”行动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等工作统筹组织实施。
七、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有什么规定?
答: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规定,农危改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实行上下限控制,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 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八、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有哪些?
答:(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新建住房面积参照本手册第七条的相关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九、什么是“五主体、四到场”制度?
答:“五主体、四到场”制度是乡镇规划建设机构、乡镇国土机构、村委会、建筑工匠、建房户五方主体,建筑放线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十、如何兑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答:补助资金在验收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农村危房“三改”标准是什么?
答:一级危房拆除重建的,须在新房设计上落实厨卧分离、厕圈分离、人畜分离等要求。二、三级危房在实施加固改造的同时,须根据其卧房、厨房、厕所、圈舍等现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同步实施“三改”相关内容。实施改厨,原则上厨房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同步改灶、改台、改管、改水,整体提高厨房卫生清洁程度。实施改厕,原则上厕所独立使用面积不低于2.25平方米,并以建设、完善“两池一洗”(化粪池、便池、冲洗设备)为主要内容,实施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实施改圈,对农村既有畜禽圈舍实行粪污处理,减少蚊蝇及恶臭,实现居住与圈舍分离,降低人畜共患疾病的风险
一、惠民政策项目: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二、具体政策内容:<br/>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含半边农中农业户口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含半边农中农业户口一方),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③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3、申报对象办理程序:一是本人申请,按照个人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持本人户口簿、结婚证,节育奖申请对象还需持节(绝)育证明,填写审批表;二是通过村级审议、张榜公示,报送乡级政府业务部门。(办理时限1月31日前完成);三是乡级审核、张榜公示后报送县级主管部门。(办理时限2月28日前完成);四是县级审批公示后录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时限3月15日前完成)
(一)刑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具有下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⑴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⑵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⑷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民事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8.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10.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3.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林权纠纷和相邻关系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16.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7.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事项。
咨询单位:县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电话:18886383692
惠民政策项目:
一、购机补贴:
1.补贴对象:
农民、农机合作社和农业生产大户
2、办理材料:
需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及一卡通账号
承办单位:县农机中心
二、畜禽养殖保险:
1、补贴对象:
全县畜禽
2、办理材料:
畜禽健康状况,耳标佩戴等
承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发展中心
三、水稻政策性农业保险:
1、补贴对象:
水稻种植户及企业
2、办理材料:
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账号、统计册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玉屏支公司
咨询地址:玉屏县行政中心2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咨询电话:15985655168
制作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咨询电话:0856—3227026 制作时间:2019年2月
学段 |
资助项目 |
资助标准 |
资助对象 |
实施程序 |
义务教育 |
国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金 |
小学、初中800元/生·年 |
全县开办有学生营养餐的学校全体学生。 |
名额不限,不需申请,实行全覆盖,补助金转换为午餐生活费由学校提供午餐。 |
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 |
小学1000元/生·年 初中1250元/生·年 |
全县开办有学生寄宿制的学校70%寄宿学生。 |
名额不限,需向学校申请通过审批,实行全覆盖,补助金按学期发放。 | |
普通高中 |
国家助学金 |
2000元/生·年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名额有限,需向学校申请通过审批,资助金按学期发放。 |
深圳—贵州助学金 |
1000元/生·年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 |
名额有限,需向学校申请通过审批,资助金按学年发放。 | |
国家免学费补助金 |
1800元/生·年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指四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 |
名额不限,需向学校申请经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核通过审批,资助金按学期免补。 | |
贵州省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金 |
1900元/生·年[助学金1000元/教科书费400元/住宿费500元] |
在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名额不限,省内和县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学校申请,省外就读的学生向教育局申请经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审批;县内学生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教科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免补,省外学生助学金、教科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发放。省内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发放和免补。 | |
中职学校 |
国家助学金 |
2000元/生·年 |
在中职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农村户籍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二年级100%学生)。 |
名额不限,需向学校申请通过审批,资助金按学期发放。 |
国家免学费补助金 |
2000元/生·年 |
全县中职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省内户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一、二、三年级100%学生)。 |
名额不限,需向学校申请通过审批,资助金按学期免补。 | |
贵州省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金 |
1900元/生·年[助学金1000元/教科书费400元/住宿费500元] |
在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名额不限,省内和县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学校申请,省外就读的学生向教育局申请经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审批;县内学生助学金按学期发放、教科书费及住宿费按学期免补,省外学生助学金、教科书费及住宿费按学年发放。省内学生在就读学校进行发放和免补。 | |
普通高校 |
贵州省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金 |
4830-4500元/生·年[助学金1000元/学费本科3830元*专科、高职3500元] |
玉屏户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名额不限,省内就读的学生向学校申请,省外就读的学生向教育局申请经扶贫部门审核通过审批。助学金及学费按学年发放。 |
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
大学生最高8000/生·年*研究生最高12000/生·年 |
玉屏户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贫困大学生(含大学预科生)。就学期间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前三年还息,毕业三年后根据贷款年限每年按揭还本息。 |
名额不限,需向教育局申请通过审批,资助金一次性发放。 |
注:根据《铜仁市增收节支过紧日子实施方案》(铜党办发〔2019〕3号)精神,原执行两年(2016-2017学年、2017-2018学年)的“铜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兜底资助项目”(学前教育600元、小学600元、初中1000元、普通高中3000元、中职学校3500元、普通高校3700元),于2018-2019学年起取消实施。
一、享受对象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家庭成员患慢性病且需长期医治,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6.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7.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持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在本县居住半年以上,因突发性、紧急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享受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困难原因及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并公布;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个人或家庭不得以同一事由提出两次以上救助申请。
2.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灾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实际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给予2至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3.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困难情况不同,给予3000元—10000元救助;
4.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和对象类别不同,以城市低保标准给予解决1—6个月基本生活救助。
5.家庭成员患慢性病且需长期医治,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3个月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6.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5000元生活或助学救助。
7.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500元至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8.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至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9.散居孤儿就读高中阶段以上(不含自费择生),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其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给予3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10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死亡后,无直系亲属安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或当地群众自发组织安葬的,解决3000元安葬费。
11.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以实际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视家庭类别和困难程度、事故原因不同,解决1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0元。
12.重度精神病患者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元--3000元基本生活救助。
13.其它符合临时救助的特殊人群,按对象不同分别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咨询电话:0856—3221176(县民政局办公室)
0856—3420011(县救助局办公室)
一、享受对象
凡持有我县农村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和经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失去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户,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拥有本县户籍并在当地常住;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城乡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享受标准
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按全年低保标准全额享受,第二档和第三档按家庭实际收入补差发放。
咨询电话:0856—3221176(县民政局办公室)
0856—3420011(县救助局办公室)
一、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待遇。门诊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400元/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
2.学生门诊待遇。统一集体参保学生由各学校组织实施,实行包干使用。中小学生每人每学年按20元、大中专学生按30元拨付给学校统筹管理。
3.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群众因患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 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36种慢性病在公立医疗机构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4000元。
4.重大疾病门诊待遇。对以下疾病按全省统一规定的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执行: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协议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规范放化疗,耐多药性肺结核门诊治疗,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血友病B、甲亢、I型糖尿病、心肌梗塞门诊治疗;肺结核门诊治疗按《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农合肺结核实施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卫办发〔2012〕130号)执行。
5.特殊病种门诊。除省级规定的7种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在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政策范围内费用的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为6万元。
6.其他门诊医疗待遇。因病需要安装假肢和7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的,最高支付限额大腿假肢每具1700元,小腿假肢每具800元,配备助听器每只3500元。
(二)住院限额及补偿:
参保居民住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5万元。
1、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比例支付。联网直接结算的,起付线和基金支付比例见下表:
类别 |
级别 |
医疗机构等级 |
起付线 (元/次) |
基金可支付比例 |
备注 |
统筹区域内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 |
150 |
90% |
|
统筹区域内 |
县级 |
县级一、二级(含民营) |
300 |
70% |
|
县级三级 |
400 |
70% |
|||
市级(含民营) |
二级 |
600 |
65% |
||
三级 |
800 |
65% |
经转诊 | ||
1000 |
30% |
未经转诊 | |||
统筹区域外 |
省内 |
县级 |
1000 |
70% |
经转诊 |
市级 |
1200 |
60% | |||
县级 |
1500 |
30% |
未经转诊 | ||
市级 |
2000 | ||||
省级(Ⅰ)类 |
1000 |
55%(保内费用<5000元) |
经转诊 | ||
65%(保内费用≥5000元) | |||||
省级(Ⅱ)类 |
1200 |
55%(保内费用<5000元) | |||
65%(保内费用≥5000元) | |||||
省级(Ⅰ)类 |
1500 |
30% |
未经转诊 | ||
省级(Ⅱ)类 |
2000 | ||||
省外 |
三级 |
1500 |
60% |
经转诊 | |
二级 |
1000 |
65% | |||
一级 |
500 |
70% | |||
三级 |
2000 |
30% |
未经转诊 |
2.参保居民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诊在市外非联网直接结算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1500元,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范围内费用60%比例支付;未经转诊的,起付线2000元,医疗费用按照政策范围内费用30%比例支付,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3.重大疾病保障政策。省级规定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A、血友病B、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的25种重大疾病继续实施按病种付费。因患同一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年度只转诊一次。
4.住院分娩补偿待遇。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平产由医保基金支付900元,剖宫产由医保基金支付2200元。
5.参保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按床日定额支付,平均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20元,医保基金支付80%,医疗救助支付20%,医疗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6.大病保险待遇。按《铜仁市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实施方案》执行:(1)大病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保基金支付封顶线30万元。
(2)普通人群支付标准。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当年个人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的,对超出部分实行分段支付,即:累计自付超过7000元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的按55%比例支付,累计自付超过30000元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按60%比例支付,累计自付超过50000元的按65%比例支付。
(3)未经转诊的各档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患者当次降低支付比例自付部分金额,不再纳入下次大病保险累计支付总额范围。
7.意外伤害保险待遇。按《铜仁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实施方案》执行:(1)封顶线。一年内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一次或多次的,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封顶线25万元。
(2)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具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支付,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外伤后续治疗(取钢板内置物等)按普通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
(3)单个医用材料费。按照相关特殊医用材料使用及费用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4)对14周岁以下儿童及患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员自残自伤,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二、县外就医备案办理程序
1、县内正常转诊(转院)由我县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审批表到医疗保障局窗口办理
2、在外居住人员需提供居(暂)住证到医疗保障局窗口办理
3、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务工单位(企业)出具的务工证明到医疗保障局窗口办理
4、危急症疾病病人转院需在入院7日内提供医院危急症证明在县医疗保障局窗口办理;
三、医疗机构报账资料申报材料
1、住院发票
2、疾病证明书
3、费用清单
4、出院小结
5、县内乡镇级外伤患者须提供病历复印件、外伤证明(村委会、所在乡镇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四、大病医疗保险审批
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未即时结算的,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凭区(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审核系统推送数据与参保居民进行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后,当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达7000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3000元以上)需提供资料
1.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单
2. 身份证(复印件)
3. 银行卡(复印件)
五、意外伤害
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办理
(一)报案。参保人员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市内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在入院24小时之内向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在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在入院24小时内向参保地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报案。超过规定时间报案的,不予支付。
(二)查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经查勘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及时出具查勘报告,同时将查勘报告于3天之内反馈给收治医院、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对不符合支付标准的要履行告知程序。
(三)支付。对符合支付要求的,在市内住院治疗的,由收治医院即时结算;在市外住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将报账资料交参保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收齐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工作。
申请意外伤害基金支付所需资料:1.查勘报告;2.入院记录;3.诊断证明原件;4.出院证明原件;5.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原件;6.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合医证)或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结算。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和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资金结算具体事宜,及时拨付意外伤害垫付资金。
六、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职工医保的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特大疾病产生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困难的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和病种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即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
2、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6、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应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得高出2倍);
7、艾滋病人员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人员;
8、家庭经济困难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肇事肇祸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9、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困难家庭成员;
10、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
11、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确需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成员;
(二)不符合救助的范围
1、未参加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的不予救助;
2、超过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保险公司报销结算时间3个月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不给予救助;
3、医疗救助必须是一年之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救助;
4、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外的费用;
5、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即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镶牙、服毒、器官移植、不育症、计划生育手术、美容、矫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精神病和计划生育后遗症除外);
6、各项补偿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
1、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因患大病、重病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医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剩余自负医疗费用给予100%救助。
2、城乡低保重点保障对象(二类低保)、60年代初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因患大病、重病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医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
3、城乡低保一般保障对象(三类低保)、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因患大病、重病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含二次补偿) 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和已享受医前特殊病症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按照85%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
4.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低收入贫困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家庭致贫的,所产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含二次补偿) 或职工医保报销费用和已享受医前救助金之后,其符合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3000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5.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50%以上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含二次补偿) 或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费用,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人民币。
6.农村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儿童尿道下裂和老年性白内障、农村儿童血友病A的患者等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即在规定的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按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四)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享受“一站式”现场减免的由医院先行垫付,按月汇总上报医疗保障局按程序审核拨付。
———救助对象非“一站式”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 申请:
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医疗诊断书或必要的病史材料;
(2)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3)城乡居民或职工医保报销凭证,符合二次医疗补偿的需提供保险公司报销凭证;
(4)大病患者或户主户口册、信用社存折帐户复印件;
2.审核审批:
(1)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提供的相关医疗救助资料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医疗保障局;
(2)县医疗保障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乡(镇、街道),并书面说明原因。
联系电话:4166207
精扶贷“产金互促541”金融扶贫模式,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5万元入股,按年度实现贫困户4000元、村集体1000元分红。
小康贷按照“5311”金融扶贫模式,即:建档立卡2014、2015年脱贫户贷款5万元入股,脱贫户年度分红3000元、村集体分红1000元、还息1000元。
联系人:潘艳华联系电话:322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