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本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县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县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县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退役军人事务、人民防空、市政管理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落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信息
(十二)本县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十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十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后台公开发布制作的政府信息,便于公众知晓。
(三)本县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