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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策解读</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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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SiteName" content="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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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id="NewsEditionNumber" style="display:none;">5365165</div>
<div id="NewsEditionName" style="display:none;">政策解读</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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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CN</language>
	<description>RSS订阅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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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修订《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601/t20260128_89345957.html</link>
            <pubDate>2026-01-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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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 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乡村，推进乡村生态宜居、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多次强调乡村环境治理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县结合经济社会法制实际，制订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解决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为改善我县乡村居民生活环境、人居环境，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修订背景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实施《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改善全县乡村人居环境，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玉屏，我县于2023年3月15日制定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以细化部门具体职责范围，确保《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具备较强的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为更好地适应乡村环境治理新形势与新要求，着力破解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保障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持续深化，需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依据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针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活动，明确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修订过程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修订，多次征求贵州胜穷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县司法局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修改意见完善文本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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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图读懂丨2026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601/t20260128_89345160.html</link>
            <pubDate>2026-01-28</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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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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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一图读懂《贵州省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5—2027年）》]]></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511/t20251119_88956475.html</link>
            <pubDate>2025-11-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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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文件原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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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图读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505/t20250519_87890111.html</link>
            <pubDate>2025-05-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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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2025年5月
　　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新中国第一部
　　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让我们通过系列海报
　　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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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铜仁市“铜品税贷”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发展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502/t20250224_86941109.html</link>
            <pubDate>2025-02-2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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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铜品税贷”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发展工作方案（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关于支持铜仁市创设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应用成果，提升铜仁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创设“铜品税贷”普惠金融产品，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特制定铜仁市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创设工作方案。
　　二、方案目标
　　（一）2024年，在贵州金服平台建设铜仁数字普惠金融专区，聚焦铜仁市涉税数据丰富、经营活跃程度高、品牌价值高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优化铜仁市市场主体纳税活跃度指标与品牌价值要素，创设“铜品税贷”数字普惠金融产品。
　　（二）到2026年，将贵州金服平台打造成铜仁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阵地、主渠道，力争铜仁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贵州金服平台注册用户累计达3.5万户、融资累计达20亿元。
　　（三）争取1500万元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撬动银行信用贷款15亿元，更好满足铜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起草过程
　　根据《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贵州省地方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铜仁市创设数字普惠金融产品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金服领办发〔2024〕1号）精神及市政府工作安排，铜仁市税务局联合铜仁市财政局、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市分行拟定了“铜品税贷”方案及配套制度，广泛征求和充分吸收了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了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报市政府审议通过。
　　四、问答释疑
　　（一）铜仁普惠金融专区建在哪里？
　　在贵州金服平台建设铜仁数字普惠金融专区，汇聚纳税信用数据、产业扶持政策、质量品牌建设成果和普惠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专区资源创新开发数字普惠金融产品。
　　（二）普惠金融专区有什么作用？
　　1、归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发票、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社保、医保、市场监管、公积金、不动产及用水用电等公共数据，形成铜仁市市场主体信息库。
　　2、依托贵州金服平台信用分析功能，从纳税情况、信用遵从、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多个要素建立“铜品税贷”分析模型，分类实施政策扶持，兼顾数据安全和保障隐私。
　　3、以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1500万元为基础，建立“铜品税贷”数字普惠金融产品贴息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贷款贴息。
　　4、健全企业信用担保增信机制，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信用分析为B级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内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信用担保。
　　5、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主动纠正不良信用重建良好信用。
　　6、引导金融机构的信用分析结果应用，提高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提升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质效。
　　（三）目前已经有哪些成果？
　　1、铜仁专区已建成。贵州金服平台铜仁数字普惠金融专区已成功上线，汇聚了15家市域银行金融机构入驻，累计上架普惠金融产品32个。
　　2、第一批贴息资金已到位。省发改委员已下达了2024年第三批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2650万元，其中“铜品税贷”项目获得资金550万元。
　　3、创建成效已初显。截至2024年12月9日，已宣传推广13337户纳税人完成贵州省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认证，助力1706户纳税人获得贷款合计23.4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缺口、购买原材料、其他三类，占比分别为57.69％、17.31％、25.00％）；创建“税贷指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经验做法先后被贵州电视台、央视1频道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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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 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08/t20240814_85388347.html</link>
            <pubDate>2024-08-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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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铜仁市出台了《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达到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一致性，我县需对原禁渔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故出台《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是在《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出台后，为了适应新的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倾听广大群众呼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开垂钓管理范围，优化垂钓管理制度，集中精力打击非法捕捞，进一步巩固长江十年禁渔成果。
　　二、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推进长江生态环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省渔业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垂钓管理办法共分十三条明确阐述了我县可以进行垂钓的范围及地理坐标；明确了垂钓的原则方式及禁止使用渔具及垂钓方法；明确了垂钓管理各部门职责。
　　四、起草过程
　　由玉屏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相关条款，结合我县实际的㵲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定情况起草了《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玉屏侗族自治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意见、意见讨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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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情况说明]]></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06/t20240614_84874822.html</link>
            <pubDate>2024-06-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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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交通运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网络格局日渐扩大，特别是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已修建了1300
　　多公里公路，全县公路里程、路网结构、路况水平、综合服务能力等持续提档升级。《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于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为我县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全县公路事业发展，促进了乡村振兴。因近年来国家、省内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原《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产生了抵触，需要作相应的修订；同时，在执法检查和调研中发现，我县乡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交通安全管理、养护水平等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原《条例》一些条款规定与新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主要表现在：一是2016年1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路范围”有较大调整，原《条例》中乡村公路所指范围需与其衔接；二是2009年1月起国家用“燃油附加税”取代“养路费”，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删除有关“拖拉机（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内容；三是因自治县乡级行政区划有调整，原《条例》中所有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需修订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因机构改革，根据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交通和运输管理职责职能整合，原《条例》中“交通主管部门”需修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是近年来国家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许多提升等级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政策要求，加强了公路的建、管、养、运等工作。原《条例》中涉及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内容需增加“运营”职能；五是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用于乡村公路的相关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大，需增加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的资金来源渠道内容；六是原《条例》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未作明确规定，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表彰”内容；七是原《条例》对损坏乡村公路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小。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违反公路管理的处罚标准需作修订。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公路依法管理，推动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体现法规的时代特征、行业特点和地方特色，很有必要修订原《条例》。
　　二、修订起草过程
　　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十届人大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及《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23年3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修订《条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立法专班，认真开展了修订工作。并明确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注重法规的连续性。原《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删除；对于符合上位法精神且符合我县实际的规定，予以保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尽量不再重复，法律责任条款中处罚数额不突破上位法规定；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实践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吸纳上升为法规；三是坚持系统谋划，注重法规的协调性。妥善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根据上述思路，修订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至5月中旬，专班认真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蓝本和政策依据等参考材料，做好准备工作。6月15日，专班组织召开修订工作推进会议。6月20日至29日，专班组织人员深入到8个乡镇、街道分别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共80多人参与，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汇总吸纳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形成第一稿。7月12日，专班组织自治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代表及离退休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吸纳后修订形成《条例》第二稿。7月17日至21日，专班又外出广西三江、云南景东和本省威宁等6个县进行立法考察，吸取先进立法经验，并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上进行了汇报，结合研究意见修订形成第三稿。8月7日至14日，专班又将第三稿以书面文稿形式发送到县直相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征求意见建议，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第四稿。8月21日，专班将第四稿分别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和审议，根据会议意见修订后形成第五稿。2023年8月24日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订后形成第六稿。并于2023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将第六稿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于9月中旬到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以召开会议现场反馈和书面反馈形式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建议，均已采纳。10月19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又带队到省人大民宗委请示修订中应注意事项，吸纳后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形成第七稿。11月上旬，专班又书面向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供电公司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11月下旬，又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法规处进行审改，提出了高质量的修订意见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采纳，修订形成第八稿。12月20日，专班将第八稿上报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认真吸纳后修订形成第九稿。12月25日，专班将第九稿分别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和审议，修订后形成第十稿。12月27日提交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后，于今年1月4日经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专题修改完善后形成第十一稿。今年1月20日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分别进行审议后形成第十二稿，于2024年2月21日提交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订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确保《条例》规定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紧扣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注重与上位法充分衔接，注重和县情实际与群众期盼一体融合，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服务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条例》修订后保持标题不变，章节和条款仍为五章三十八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1条。
　　（一）完善了乡村公路范围，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依据上位法并参照国务院有关农村公路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将乡村公路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在内的乡村公路具体范围。完善了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上级公路管理单位的公路管理边界，补齐了公路管理的空白区域。同时，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职责，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二）增加了乡村公路资金来源渠道，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如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将乡村公路资金的来源从六项增加到七项，明确可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并增加规定乡村公路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第八项“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要求和省财政厅及县财政局建议，将第十条第二项“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修订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删除了原《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第十条第三项有关“拖拉机（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内容。
　　（三）强化了乡村公路安全使用技术标准，明确了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工程建设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十七条增加“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公路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及时列入管理养护计划，明确管理养护责任。”在建筑控制范围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具体用地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村道用地范围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参照县道和乡道确定。县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10米、乡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3米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分级公告”。
　　（四）强化了乡村公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乡村公路养护运营职责，保障运输安全。修订后的《条例》，一是结合县域实际，依据上位法和借鉴其他市县相关立法经验，完善了乡村公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详见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二是明确公路养护有关单位的职责，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和养护作业规程进行，突出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美化工作，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提高乡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水平；三是加强公路运营管理，强化公路运输安全，并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城乡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递物流等模式，促进客货邮运输、供销、电商、快递等融合发展。”“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公路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加强运输安全工作。同时，强化监管，增加公益诉讼监督。
　　（五）坚持以上位法为遵循，在法律责任中处罚额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在法规处罚条款上，通过征求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违反公路管理的处罚标准均在上位法规定范围以内，并增加了法律责任兜底原则。
　　（六）调整乡村公路义务养护日期，增强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原《条例》规定“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主要考虑是农闲时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为“每年11月6日”，主要是结合自治县县庆日为“每年11月7日”，目的是在自治县县庆前开展一次全民参与乡村公路养护义务活动，进一步创建干净整洁、安全优美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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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一图读懂丨中共玉屏县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公报]]></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04/t20240415_84209294.html</link>
            <pubDate>2024-04-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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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03/t20240301_83873047.html</link>
            <pubDate>2024-03-0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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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省人民政府 省军区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23〕18号）
　　2023年12月，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联合印发实施《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民兵是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省级层面出台民兵权益保障办法，对保障民兵依法履行国防义务，加快推动民兵转型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国家规划有要求。2021年，国家印发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民兵权益保障政策;2022年，省政府、省军区将出台《办法》作为民兵建设重点任务。二是现实保障有需求。目前我省按规定编有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这支力量平时发展生产、参与救灾、维护社会稳定，战时参战支前，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我省民兵权益保障仍滞后于形势发展和任务要求，民兵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不强，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民兵队伍，新兴领域编兵更为困难，亟需从政策机制上予以规范。三是兄弟省份有参照。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内蒙古军区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目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积极推进民兵权益保障相关文件制定出台工作。我省出台《办法》，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认同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环境，对加快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的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13条内容，主要对目的依据、适用对象、荣誉激励、宣传引导、基本权益保障、优先服务、个人优待优惠、编兵单位优待和扶持、证件管理、基干民兵保障卡、维护荣誉、贯彻执行、施行时间等作了规范明确。具体来说，普通民兵主要享受如下权益保障：一是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的发放训练参勤补助，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待遇保障;二是执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给予伤病救治或抚恤优待，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慰问;三是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发放“优秀民兵”证书;四是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发放《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受表彰(表扬)一年内持证享受相关优惠优待措施。基干民兵主要享受如下权益保障：一是军事机关为基干民兵制发《贵州省基干民兵证》《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二是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的发放训练参勤补助，落实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和短期意外保险等待遇保障;三是新域新质民兵训练参勤补助参照辖区相关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实行差异化标准;四是执行任务期间出现伤亡的给予伤病救治或抚恤优待，家庭严重困难的给予救助慰问;五是基干民兵干部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标准的履职补助;六是配发民兵服装;七是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公路客运站、民航机场、“四大通信运营商”营业厅、9家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优先，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和法律援助服务;八是在省内享受部分景区门票优惠和在编兵市(州)范围内乘车优惠;九是享受通信资费专属优惠;十是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发放“优秀民兵”证书;十一是受到县(团)级以上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发放《贵州省国防动员先进个人优待证》，受表彰(表扬)一年内持证享受相关优惠优待措施。编兵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主要享受如下权益保障：一是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军事机关按规定予以保障;二是因所属员工参加基干民兵训练执勤任务对企业造成直接损失的可申请补偿;三是符合有关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四是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五是表现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发放“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六是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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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402/t20240223_83839318.html</link>
            <pubDate>2024-02-23</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四届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对畅通政府与企业、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好新形势下的群众路线，善于通过互联网等各种渠道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更好倾听民声、尊重民意、顺应民心，把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做得更好。”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由此可见，办好12345热线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文件要求，全省12345热线共计开展4批次归并工作，整合各类便民服务热线308条，实现了“一个号码对外、两级平台受理、各级依责办理”的工作体系。2023年，全省12345热线共受理诉求635.99万件，已经成为企业、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热线实际运行中还存在制度机制不顺、职责边界不清、办理责任不实、支撑保障不足、数据挖掘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加强诉求办理工作、提升为民服务水平，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二十六条，采用“小快灵”的立法体例，对12345热线运行管理、受理范围、诉求办理、效能监督、支撑保障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健全完善12345热线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省各级12345热线管理机构、12345热线工作机构不一致的情况，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12345热线工作及其相关职责进行规定，并对12345热线管理机构、12345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12345热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热线管理和诉求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热线平台的规划建设，指导和监督热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热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热线的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三是明确承办单位建立健全12345热线工作机制，负责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办理诉求。
　　明确热线受理范围、规范诉求办理流程。《办法》针对12345热线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工单登记不规范、派单不精准、派单有异议等导致企业、群众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应的情况，设计了对应的一系列工作机制。《办法》明确规定热线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派单工作机制，完善派单标准和工作规范，提升派单精准度，并设计了首接负责制、派单异议协调机制，避免工单空转，无法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导致诉求得不到有效解决。
　　针对实行双号并行、以分中心形式运行的其他热线，《办法》明确由双号并行、设分中心的热线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热线的运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并与12345热线共同做好工作衔接和业务协同。
　　针对110、119、120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热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推进12345热线与紧急热线和公共事业服务热线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调处，承办单位要配合参与。
　　全面加强效能监督，压实办理责任。一是诉求工单办理实行效能监督机制。规定承办单位按要求签收办理，并按时限反馈办理结果，确保诉求办理效率;二是建立办理结果审核机制。细化承办单位办理结果要素，并由12345热线工作机构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工单办理质量;三是建立12345热线督办机制。针对超期未办理、办理质量差、拒绝办理等情形，进行督办，提升工单办理质效;四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将诉求工单办理情况纳入全省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并定期予以通报，通报内容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传导，提升热线服务效能。
　　进一步加强制度支撑保障。一是加强对诉求办理的动态监测和分析研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行政执法监督等提供参考;二是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是规定12345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维护热线知识库，为诉求人提供精准、便捷的咨询和查询服务，提升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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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图解】《信访工作条例》]]></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10/t20231024_82839166.html</link>
            <pubDate>2023-10-2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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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信访工作条例》
　　【图解】《信访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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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促进油茶产业发展条例》的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7/t20230707_80737557.html</link>
            <pubDate>2023-07-0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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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促进油茶产业发展条例》
　　《玉屏侗族自治县促进油茶产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2月24日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条例》背景及必要性
　　（一）背景：一是玉屏油茶生产栽培历史悠久。据清乾隆玉屏县志记载：“玉屏是传统的油茶产区，有悠久的栽培历史，为明洪武年随开发西南进驻玉屏屯垦而栽”，迄今已有600余年；二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油茶产业发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重视油茶产业发展，要求扩大油茶种植规模。自治县历届领导班子始终重视油茶产业发展，并将油茶树定为“县树”、油茶花定为“县花”，全县已基本形成油茶全产业链体系，成为全省油茶中心产区，相继获得多项“国字号”荣誉称号，1958年12月获得周恩来总理亲笔题词、国家林业部授予的“油茶之乡”锦旗,2001年8月获得国家林业局授予“中国油茶之乡”荣誉称号,2014年9月“玉屏茶油”被国家质监总局批准为地理保护标志产品，2022年2月被国家林草局认定为“国家玉屏油茶产业示范园区”；三是油茶是造福林农的“致富树”和“致富果”，是玉屏农村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得到全县人民群众高度认可，成为我县农业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截止2022年底，全县油茶种植面积达23.45万亩，年产茶油1374吨，综合产值超5亿元，惠及农户7.8万人，户均增收5800余元。
　　（二）必要性：玉屏侗族自治县国土面积只有523平方公里，目前存在油茶林用地保障不足、产业支持力度不够、政策支持的连续性不稳定、油茶资源质量不高、经营规模不大、品牌影响不强、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为加强对油茶产业发展进行立法，强化政府对油茶产业发展支持的连续性、稳定性，从立法上加强法治保障，促进油茶产业稳定高质量发展，从而保障自治县油茶资源扩面提质，促进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工作安排，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负责起草《条例》，并广泛征求意见，拟于今年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法规颁布实施，力求通过立法，达到推动玉屏油茶产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目的。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出台该《条例》。
　　二、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体现“小切口、大民生”立法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精神，发挥地方立法“立足小切口、关注大民生”补充性、实施性、试验性作用，《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大民生立意，突出对玉屏油茶产业发展进行规范，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问题导向立法解决痛点。当前困扰自治县油茶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油茶林用地保障不足、经营规模不大、品牌影响不强、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条例》就如何有效扩大油茶种植面积、提高油茶种植比较效益、加强品牌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监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油茶产业发展的痛点。
　　（三）《条例》起草有法可依。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贵州省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和《玉屏侗族自治县油茶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条例》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从2021年底开始立意起草，2022年3月中旬形成《条例（草案）》初稿，相继组织自治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油茶企业、油茶种植大户代表、县林业局中层以上干部及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自治县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老领导、老干部和贵大油茶博士后等人员讨论修改。7月中旬远赴湖南省常宁市等地考察学习。8月和12月两次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12月初将《条例（草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作为2023年立法预审项目。今年1月10日和11日，分别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审议。并于1月31日经过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根据省人大民宗委和省有关厅、局反馈意见，2月7日，又组织县内相关企业代表、专业人士和部门负责同志认真修改，并于2月22日至24日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省人大民宗委通知要求，3月31日到4月1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刘洪斌又带领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汪红涛等一行到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专题汇报，与省立法专家们再次进行了沟通，根据专家们反馈意见完善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促进油茶产业发展条例》。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服务与管理、产业发展扶持、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油茶产业发展原则和规划以及服务机制、油茶文化传承、表扬奖励等。规定：第一是将加强“中国油茶之乡”品牌建设，充分开发利用油茶资源，培育和发展油茶产业，弘扬油茶文化，推进油茶产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等作为立法宗旨；第二是将油茶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油茶产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第三是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的工作职责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四是支持创作文艺作品，组织开展群众性油茶民俗、果实采摘、油茶文化节等庆丰收活动，加强油茶文化传承；对在油茶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二是明确了油茶产业发展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措施。规定：第一是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油茶资源调查，建立档案，积极开展油茶优良品种的选育，建立油茶信息资源库，挂牌保护古老油茶树（林）、普及优良品种推广栽培；按照就近生产、就近供应原则，加强油茶种子、苗木生产培育与销售、低产低效林改造、油茶造林、抚育管护、林地保护等工作；第二是加强油茶基地建设，完善基地基础设施，强化污染防治；制定年度采收规程，加强油茶鲜果采收管理；第三是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第四是明确有关部门强化“玉屏茶油”公共品牌建设，严格执行“玉屏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支持和鼓励油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玉屏茶油”专用标志，推进“玉屏茶油”标准化建设；第五是支持拓展市场，推进油茶产业数字化、信息化建设，完善油茶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延伸油茶产业链条，促进融合发展；支持成立油茶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是明确了油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规定：在油茶产业发展用地保障、资金（金融、保险）、科技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进及参与市场竞争等上给予政策支持。第一是优先保障油茶产业基地建设用地和油茶精深加工项目用地指标，加强油茶树在城镇建设绿化中的种植，纳入造林范围，允许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益林、天然林调整为种植高标准油茶的商品林，加大对油茶新造、低产低效林改造支持力度，明确规定可利用“四旁”种植油茶，扩大油茶种植规模，解决用地难问题；严禁擅自改变油茶用地用途，建设确需占用油茶林地的，必须依法批准；第二是规定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贴息补助等措施，从种苗、肥料和资金等方面予以补助；严禁侵占、截留、挪用或改变用途使用油茶专项发展资金；金融机构和保险行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和农业保险；第三是支持开展油茶科学研究及技术培训，加强油茶种质资源库、油茶种质创新及科普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油茶产业。加强油茶人才引进和乡土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支持油茶产业专业化发展，提高规模化、组织化水平;第四是对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的行为，分别依纪依法处理;第五是规定施行时间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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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3/t20230316_78537109.html</link>
            <pubDate>2023-03-1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乡村，推进乡村生态宜居、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多次强调乡村环境治理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我县结合经济社会法制实际，制订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解决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为改善我县乡村居民生活环境、人居环境，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起草背景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实施《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改善全县乡村人居环境，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玉屏，需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以细化部门具体职责范围，以确保《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具备较强的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二、起草依据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针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与监督活动，明确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四、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贵州胜穷律师事务所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8月，贵州胜穷律师事务所编制《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初稿，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水务局修改后，向县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等27家单位征求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认真研究，采纳反馈意见。
　　（二）论证过程。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同时，经2023年1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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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3/t20230313_78468109.html</link>
            <pubDate>2023-03-13</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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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对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对《贵州玉屏舞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一、起草背景
　　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要求，因机构改革部分成员单位职能职责调整，为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更好地推进舞阳河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护恢复湿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县林业局（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拟定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建议和意见，形成初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㵲阳河流域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六章四十一条阐述了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主要范围及四至界线、功能分区、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等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四、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县林业局（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通过发函的方式，征求县发展改革局、大龙开发区经发局、县住建局、大龙开发区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大龙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等31个单位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31份，其中无意见17份、反馈意见14份。县林业局（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通过认真研究，采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疾控中心、县供电局等10个单位的修改意见。
　　（二）论证过程。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终形成《贵州玉屏㵲阳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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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问答：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2/t20230216_78229308.html</link>
            <pubDate>2023-02-1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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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 管理办法》《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什么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答：近几年，审计发现，我县一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通过制定出台《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决策评审制度、审批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对未认真履职进行处罚等。
　　问：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们的主要依据是：
　　（一）《政府投资条例》；
　　（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四）《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3.0（试行）》；
　　（五）《贵州省2022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有哪些？
　　答：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审批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共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类型。
　　第二章为项目决策、评审制度，共4条。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第六条重点对不同投资额度项目决策予以明确。
　　第三章为项目的审批管理，共12条。主要明确了各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内容。
　　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资金管理内容。
　　第五章为固定资产管理，共1条。主要明确了投资项目转固定资产。
　　第六章为项目监督，共5条。主要明确了各相关单位项目监督内容。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解读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什么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答：近几年，审计发现，我县一些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尤其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造价咨询机构对施工单位送审工程未认真核对、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等，监理单位存在重复签证、虚假签证、隐蔽验收记录不实等，这些行为给政府带来很大损失。
　　通过制定出台《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委托中介机构流程、管理过程以及对未认真履职的根据《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等。
　　问：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我们的主要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玉屏侗族自治县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中介机构类型、中介机构权利和义务、委托单位管理要求、法律责任等，共四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范围和类型。
　　第二章为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共21条。主要明确了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介机构的确定等，第二十二条重点对造价咨询机构需要遵守的规定予以明确，第二十三条是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了各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内容。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近几年，审计发现，我县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不认真履职，给政府带来很大损失，主要表现在隐蔽工程验收不实、重大变更等事项决策过程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等，亟需纠正和规范。
　　出台《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其目的就是规范各参建单位管理行为，提高我县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问：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是什么？
　　答：我们的参考资料主要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贵州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问：《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点条款是什么？
　　《玉屏侗族自治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管理、施工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管理、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五方责任主体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共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建设单位管理，共10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管理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为施工单位管理，共8条。主要明确了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为监理单位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责任。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下，通过评价方式扣除监理费。
　　第四章为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5条。主要明确了违反本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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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一图速览！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2/t20230216_78226733.html</link>
            <pubDate>2023-02-16</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全文）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提出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3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文件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文件提出，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真抓实干做好2023年重点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好既定目标任务，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农业强国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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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1/t20230131_78052570.html</link>
            <pubDate>2023-01-31</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构建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管护体系，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发挥应有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玉屏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高标准农田设施建后管护力度，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玉屏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分八章二十六条阐述了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范围及标准、管护主体与职责、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奖励与惩罚、监督与考核等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四、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发函的方式，征求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各乡（镇、街道）意见，县农业农村局通过认真研究，反馈意见均采纳。
　　（二）论证过程。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专题讨论会逐条进行分析论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终形成《玉屏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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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301/t20230120_77979858.html</link>
            <pubDate>2023-01-20</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起草背景
　　随着机构改革，相应部门工作职能发生变化，2017年4月7日发布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无法有效实施，需要对其进行修订。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牵头起草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划分了禁燃区域及禁燃时段，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四、起草过程
　　（一）征求意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通过发函的方式，征求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通过认真研究，采纳反馈的意见。
　　（二）论证过程。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2023年1月1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最终形成《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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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212/t20221222_77699154.html</link>
            <pubDate>2022-12-22</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4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通知》（财税发〔200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函〔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乡镇建制调整改革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镇（含大龙开发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4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通知》（财税发〔2007〕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函〔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黔府函〔2007〕199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大龙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以及其他事项三部分内容，对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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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title>
            <category>政策解读</category>
            <link>http://www.yuping.gov.cn/zwgk/xxgkml/jcgk/zcjd/202210/t20221018_76767268.html</link>
            <pubDate>2022-10-18</pubDate>
            <description>
                <![CDATA[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9日，十二届省委第十三轮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督查组到我县督查整改落实工作，现场提出我县印发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玉府办发〔2019〕120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施行时限已过，且与《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部分条款有出入，建议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县水务局牵头起草了《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铜仁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铜仁市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铜仁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分三十四条阐述了我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运行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责任。
　　四、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县水务局通过发函的方式，征求县人大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意见，县水务局通过认真研究，采纳反馈的意见。
　　2、论证过程。根据征求情况，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专题讨论会议逐条进行分析论证，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最终形成《玉屏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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