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82445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修订情况说明 |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交通运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网络格局日渐扩大,特别是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已修建了1300
多公里公路,全县公路里程、路网结构、路况水平、综合服务能力等持续提档升级。《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于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为我县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推进了全县公路事业发展,促进了乡村振兴。因近年来国家、省内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完善,原《条例》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产生了抵触,需要作相应的修订;同时,在执法检查和调研中发现,我县乡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交通安全管理、养护水平等面临着一些新问题,原《条例》一些条款规定与新要求已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主要表现在:一是2016年1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路范围”有较大调整,原《条例》中乡村公路所指范围需与其衔接;二是2009年1月起国家用“燃油附加税”取代“养路费”,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需删除有关“拖拉机(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内容;三是因自治县乡级行政区划有调整,原《条例》中所有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需修订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因机构改革,根据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交通和运输管理职责职能整合,原《条例》中“交通主管部门”需修订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是近年来国家对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了许多提升等级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和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政策要求,加强了公路的建、管、养、运等工作。原《条例》中涉及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内容需增加“运营”职能;五是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用于乡村公路的相关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扩大,需增加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的资金来源渠道内容;六是原《条例》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未作明确规定,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表彰”内容;七是原《条例》对损坏乡村公路的相关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较小。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违反公路管理的处罚标准需作修订。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公路依法管理,推动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体现法规的时代特征、行业特点和地方特色,很有必要修订原《条例》。
二、修订起草过程
根据《玉屏侗族自治县十届人大2022—2026年立法规划》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要点》及《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23年3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修订《条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立法专班,认真开展了修订工作。并明确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注重法规的连续性。原《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订或删除;对于符合上位法精神且符合我县实际的规定,予以保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尽量不再重复,法律责任条款中处罚数额不突破上位法规定;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结合我县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实践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吸纳上升为法规;三是坚持系统谋划,注重法规的协调性。妥善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根据上述思路,修订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2023年4月底至5月中旬,专班认真收集相关法律法规蓝本和政策依据等参考材料,做好准备工作。6月15日,专班组织召开修订工作推进会议。6月20日至29日,专班组织人员深入到8个乡镇、街道分别召开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共80多人参与,收集意见建议30多条,汇总吸纳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形成第一稿。7月12日,专班组织自治县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代表及离退休老干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吸纳后修订形成《条例》第二稿。7月17日至21日,专班又外出广西三江、云南景东和本省威宁等6个县进行立法考察,吸取先进立法经验,并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上进行了汇报,结合研究意见修订形成第三稿。8月7日至14日,专班又将第三稿以书面文稿形式发送到县直相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征求意见建议,吸纳相关意见建议后形成第四稿。8月21日,专班将第四稿分别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和审议,根据会议意见修订后形成第五稿。2023年8月24日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订后形成第六稿。并于2023年8月28日至9月28日将第六稿在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征求意见建议。同时,于9月中旬到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征求意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局以召开会议现场反馈和书面反馈形式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建议,均已采纳。10月19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又带队到省人大民宗委请示修订中应注意事项,吸纳后结合市交通运输局反馈意见建议修订形成第七稿。11月上旬,专班又书面向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民宗外侨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供电公司等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11月下旬,又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法规处进行审改,提出了高质量的修订意见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采纳,修订形成第八稿。12月20日,专班将第八稿上报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并借鉴其他地方立法经验,认真吸纳后修订形成第九稿。12月25日,专班将第九稿分别提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和审议,修订后形成第十稿。12月27日提交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后,于今年1月4日经省人大民宗委进行专题修改完善后形成第十一稿。今年1月20日提交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分别进行审议后形成第十二稿,于2024年2月21日提交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作进一步修订后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确保《条例》规定条款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紧扣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注重与上位法充分衔接,注重和县情实际与群众期盼一体融合,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服务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条例》修订后保持标题不变,章节和条款仍为五章三十八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1条。
(一)完善了乡村公路范围,明确了部门工作职责。依据上位法并参照国务院有关农村公路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第三条将乡村公路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在内的乡村公路具体范围。完善了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上级公路管理单位的公路管理边界,补齐了公路管理的空白区域。同时,明确了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乡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职责,县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职责。
(二)增加了乡村公路资金来源渠道,删除了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如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将乡村公路资金的来源从六项增加到七项,明确可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并增加规定乡村公路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 号)第八项“积极运用零基预算理念,调整完善相关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程序,不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层层挂钩”要求和省财政厅及县财政局建议,将第十条第二项“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修订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删除了原《条例》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第十条第三项有关“拖拉机(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内容。
(三)强化了乡村公路安全使用技术标准,明确了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工程建设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在第十七条增加“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公路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及时列入管理养护计划,明确管理养护责任。”在建筑控制范围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在第十九条明确了“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具体用地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村道用地范围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参照县道和乡道确定。县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10米、乡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3米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分级公告”。
(四)强化了乡村公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增加了乡村公路养护运营职责,保障运输安全。修订后的《条例》,一是结合县域实际,依据上位法和借鉴其他市县相关立法经验,完善了乡村公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详见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七条);二是明确公路养护有关单位的职责,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和养护作业规程进行,突出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美化工作,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提高乡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水平;三是加强公路运营管理,强化公路运输安全,并提出“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城乡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递物流等模式,促进客货邮运输、供销、电商、快递等融合发展。”“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公路运营进行安全监管”,加强运输安全工作。同时,强化监管,增加公益诉讼监督。
(五)坚持以上位法为遵循,在法律责任中处罚额不突破上位法规定。在法规处罚条款上,通过征求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对违反公路管理的处罚标准均在上位法规定范围以内,并增加了法律责任兜底原则。
(六)调整乡村公路义务养护日期,增强全民爱路护路意识。原《条例》规定“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主要考虑是农闲时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为“每年11月6日”,主要是结合自治县县庆日为“每年11月7日”,目的是在自治县县庆前开展一次全民参与乡村公路养护义务活动,进一步创建干净整洁、安全优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