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577412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5-13 | |
| 文 号: | (玉)市监冒撤登字〔2026〕1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 ||
当事人: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M6EL7R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箫笛路66号
2026年1月3日我局收到王庆飞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人向我局反映其身份证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现申请撤销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为查清事实,我局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查,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庆飞,监事为易思财,企业状态为存续。
现查明:王庆飞在不知情也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备案)为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联络员。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贵中一司鉴〔2025〕文鉴字第246号)显示,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中:《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股东会决定》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王庆飞”签名均不是王庆飞本人所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王庆飞向本局提出撤销虚假登记(备案)申请的事实。
2.王庆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庆飞身份相关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箫笛路66号找不到当事人以及经营场所未开展经营业务的事实。
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贵中一司鉴〔2025〕文鉴字第246号)报告1份,证明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中:《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企业股东会决定》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王庆飞”签名均不是王庆飞本人所写的事实。
5.本局于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截图1份,期间未收到异议。
6.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及登记相关情况。
因通过登记地址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本局依法于2026年3月30日通过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玉)市监冒撤登字〔2026〕第1号,告知了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理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贵州众志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