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337069 | 信息分类: | 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2024玉屏侗族自治县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
聚焦群众周边“小事”,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的违法案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不断提升消费信心,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动能的释放。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玉屏侗族自治县某百货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
2024年1月2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某百货店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摆放有南孚5号无汞碱性电池(规格型号:LR6-2B/1.5)生产日期为2023-02的6粒、生产日期为2023-08的4粒、生产日期为2023-01的1粒;南孚7号无汞碱性电池(规格型号:LR03-2B/1.5)生产日期为2023-08的8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属于侵权“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5号无汞碱性电池11粒、7号无汞碱性电池8粒;2、没收违法所得502.5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
案例二:玉屏侗族自治县某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减压阀案
2024年2月4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某批发部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宏叶中压减压阀(型号:HY-868)11个、宏叶中压减压阀(型号:228-1)2个、新型节能自动切断装置(型号:YQN-818-A型,执行标准:Q/YQJ002-2022)13个,上述三种类型减压阀的调压部件均未被封固,可随意调节进出口压力,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3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减压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宏叶中压减压阀(型号:HY-868)11个、宏叶中压减压阀(型号:228-1)2个、新型节能自动切断装置(型号:YQN-818-A型)13个。2.没收违法所得510元。3.罚款1960元(货值金额的1.6倍)。
案例三:贵州某加油站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销售0#柴油案
2024年3月2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馈的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燃油加油机为某加油站配送车(车牌号:贵B1Z***)携带的燃油加油机,执法人员现场未见检定标签及检定铅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燃油加油机的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销售0#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燃油加油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93元。2.罚款5000元。
案例四:玉屏侗族自治县某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4月2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①灰色白格子棉被(无产品标识标签)表面积尘,棉被填充物以黑色为主,混杂其他颜色的物资,数量3条;②军绿色棉被(无产品标识标签)填充物与灰色白格子棉被一样,数量4条;③花格子棉被(无产品标识标签)填充物为彩色,数量8条;④華强棉胎(重量8市斤,规格:200cm×150cm)3条。经贵州省纤维检验局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棉被不符合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4.1.1,4.1.2,4.1.4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没收军绿色棉被4床、灰色白格子棉被3床、華强棉胎3床、花格子棉被8床;2.没收违法所得230元。3.罚款1175元(货值金额的1倍)。
案例五:贵州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仪器仪表、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超期未检案
2024年5月3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贵州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地现场检查发现1台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连接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为0.3MPa,温度表显示120℃,控制柜电源灯亮)正在使用,现场未能提供该台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的检验合格报告及压力表的检定报告;在生产场地内发现3台空气储罐(产品编号:LD230823A1-0015)其上连接的压力表(编号:20230795593)显示为0.3MPa,另外两台压力表编号分别为20230797588、170716292,未使用,表压显示为0MPa,现场未能提供其压力表的检定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仪器仪表、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超期未检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及未检定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仪器仪表,并作如下处罚:1.对使用未经检定仪器仪表的行为罚款200元;2.对有机热载体液相炉超期未检的行为罚款10000元。
案例六:玉屏侗族自治县某超市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案
2024年6月5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执法人员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某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农副产品销售区发现:无铅松花鸭皮蛋(标示生产许可证号:0421000104,产品标准号:GB2749-2003,生产日期:2024年5月22日,保质期:150天)规格为9枚/盒的18盒、规格为8枚/盒的30盒、规格为4枚/盒的40盒(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2日的5盒),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错误。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铅松花鸭皮蛋的生产许可证号属于虚假标注,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虚假标注生产许可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虚假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无铅松花鸭皮蛋;3.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4.罚款5000元。
案例七:玉屏侗族自治县某电动车销售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屏侗族自治县某电动车销售部进行检查。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当事人待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货值金额606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