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管理制度
1、各签发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程序和要求进行证件的换发。
2、《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机构为原签发机构。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换发证件: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人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是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5、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4、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材料予以换发证件;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换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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